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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2 2928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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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想必大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还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项信息对本单位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其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

上述法律并未对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代价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为此,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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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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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方面,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针对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中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而言,若该商标是对他人尚未在我国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或翻译,且这很有可能引发识别和混淆的问题,我们将不批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禁止其实施使用; 另一方面,如果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我国获准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或翻译,如若未能正确引导广大消费者,使驰名商标注册者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利益损失,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会批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禁止其实施使用。 这一承诺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在此法律条款中明确提出,驰名商标享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权。 若有关幅员辽阔的社会大众都知晓的商标,该持有方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他们有权根据此法规寻求驰名商标的保护。 当出现记者们针对相同或相似商品申请的商标系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存在易于引发识别和混淆问题的情况,即使这类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方式并不违反西藏的法律规定,但是出于照顾公众利益和驰名商标注册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仍需坚决地拒绝批准相关的注册申请,并严格禁止其实施使用。

如何查询商标无效公告的相关信息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查询商标无效公告的相关信息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何查询商标无效公告的相关信息 若贵方希望查阅某项商标无效事件的公告信息,您可前往商标总局官方所提供的商标公告专栏予以浏览。 需要提醒的是,如商标最终被评审机关判定无效,商标主管部门将会向商标权利主体邮寄书面文本。 一经确定商标无效后,该商标便无法再继续用于商业活动。

商标权使用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权使用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衡量是否构成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合理使用时,应受以下条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当性 这种使用是为了说明本商品的性质、质量、用途、主要原料、型号、数量等产品本身方面的特点,而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来使用,也不是与之密切相关的在商标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 实践中,衡量的具体标准是看主观上有无用作商标使用的意图,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后果。 2.使用行为出于善意、具有正当性 善意标准通常是看有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目的。 正当性标准则要求使用者限于为说明产品或服务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标中的词语,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暗示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存在某种关系,从而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 如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在进行说明性使用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十分显著的位置,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则置于不显眼的地方,或者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有意进行艺术处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这类行为即有搭便车之嫌,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换言之,善意、正当使用不能造成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 总的来说,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善意的使用,是一种非基于商标性质的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也是一种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提示或者说明性质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对商标的淡化。

产品包装有哪些必备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产品包装有哪些必备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广告语著作权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广告语著作权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 2、推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依照价钱主管机构会与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建立的收费标准实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 法律事务所理应考虑到服务项目成本费、资信评估水准、法律事务管理的难度水平、刑事辩护律师很有可能担负的隐患和义务等要素,依据不一样的业务內容,采用计件工资收费标准、按标的额占比收费标准和记时收费标准方法,与当事人公平商议、有效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价钱。 其范围、标准和方法如下: 【按件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不涉及到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工资收费标准。 每一件收费标准金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力度内商议,实际价钱可以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 【按标的额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涉及到财产关系的,代理商每一个起诉环节的收费标准金额可按以下标的额占比按段总计测算: 标的额10万余元(含)下列的一部分按8%扣除,不够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标的额在10万余元至100万元(含)中间的一部分按6%扣除; 标的额在100万余元至1000万元(含)的一部分按4%扣除; 标的额1000多万元的一部分按2%扣除。 【记时服务项目收费】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事务管理,可商议按记时收费标准,记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中钟头500元至3000元力度内商议,实际价钱由法律事务所与受托人商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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